森林法實施條例全文細則

文章來源:中國碳排放交易網(wǎng)碳交易網(wǎng)2014-07-02 15:44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(以下簡稱森林法),制定本條例。 禸*嫆唻@洎: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.cōm

第二條 森林資源,包括森林、林木、林地以及依托森林、林木、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、植物和微生物。森林,包括喬木林和竹林。林木,包括樹木和竹子。林地,包括郁閉度0.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、灌木林地、疏林地、采伐跡地、火燒跡地、未成林造林地、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(guī)劃的宜林地。

本@文$內.容.來.自:中`國`碳`排*放^交*易^網(wǎng) t a np ai fan g.c om

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森林、林木和林地登記發(fā)證制度。依法登記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、使用權受法律保護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。森林、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(yè)主管部門規(guī)定。

本`文@內/容/來/自:中-國^碳-排-放^*交*易^網(wǎng)-tan pai fang. com

第四條 依法使用的國家所有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,按照下列規(guī)定登記: 夲呅內傛萊源?。骇鎲┨?排*放^鮫*易-網(wǎng) τā ńpāīfāńɡ.cōm

(一)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(qū)(以下簡稱重點林區(qū))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的單位,應當向國務院林業(yè)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,由國務院林業(yè)主管部門登記造冊,核發(fā)證書,確認森林、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;

本%文$內-容-來-自;中_國_碳|排 放_交-易^網(wǎng)^t an pa i fang . c om

(二)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(qū)域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,由該人民政府登記造冊,核發(fā)證書,確認森林、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;

本*文`內/容/來/自:中-國-碳^排-放“交|易^網(wǎng)-tan pai fang . c o m

(三)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、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,核發(fā)證書,確認森林、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。

本文`內-容-來-自;中_國_碳_交^易=網(wǎng) tan pa i fa ng . c om

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,負責保護管理。 本*文@內-容-來-自;中_國_碳^排-放*交-易^網(wǎng) t an pa i fa ng . c om

第五條 集體所有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,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,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,核發(fā)證書,確認所有權。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,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,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,核發(fā)證書,確認林木所有權。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,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,核發(fā)證書,確認森林、林木和林地使用權。

內-容-來-自;中_國_碳_0排放¥交-易=網(wǎng) t an pa i fa ng . c om

第六條 改變森林、林木和林地所有權、使用權的,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(xù)。

本+文`內/容/來/自:中-國-碳-排-放-網(wǎng)-tan pai fang . com

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、林木和林地權屬管理檔案。 本%文$內-容-來-自;中_國_碳|排 放_交-易^網(wǎng)^t an pa i fang . c om

第八條 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,由國務院林業(yè)主管部門提出意見,報國務院批準公布;地方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提出意見,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;其他防護林、用材林、特種用途林以及經(jīng)濟林、薪炭林,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根據(jù)國家關于林種劃分的規(guī)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部署組織劃定,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。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行政區(qū)域內的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面積,不得少于本行政區(qū)域森林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。經(jīng)批準公布的林種改變?yōu)槠渌址N的,應當報原批準公布機關批準。 本文@內/容/來/自:中-國-碳^排-放-交易&*網(wǎng)-tan pai fang . com

省區(qū)市分站:(各省/自治區(qū)/直轄市各省會城市碳交易所,碳市場,碳平臺)

華北【北京、天津、河北石家莊保定、山西太原、內蒙】東北【黑龍江哈爾濱、吉林長春、遼寧沈陽】 華中【湖北武漢、湖南長沙、河南鄭州】
華東【上海、山東濟南、江蘇南京、安徽合肥、江西南昌、浙江溫州、福建廈門】 華南【廣東廣州深圳、廣西南寧、海南??凇?/span>【香港,澳門,臺灣】
西北【陜西西安、甘肅蘭州、寧夏銀川、新疆烏魯木齊、青海西寧】西南【重慶、四川成都、貴州貴陽、云南昆明、西藏拉薩】
關于我們|商務洽談|廣告服務|免責聲明 |隱私權政策 |版權聲明 |聯(lián)系我們|網(wǎng)站地圖
批準單位: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(yè)信息部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  指導單位:國家發(fā)改委 環(huán)境保護部 國家能源局 各地環(huán)境能源交易所
主辦單位:中科華碳(北京)信息技術研究院&易碳家期刊  地址:北京市豐臺區(qū)南四環(huán)西路188號總部基地十區(qū)22樓三層 聯(lián)系電話:010-51668250
Copyright@2014 tanpaifang.com 中國碳排放交易網(wǎng) All Rights Reserved
國家工信部備案/許可證編號京ICP備11044150號
中國碳交易QQ群: 6群碳交易—中國碳市場  5群中國碳排放交易網(wǎng)